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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祠、兰村水资源保护各有侧重

日期:2015.07.01 点击数:6

【类型】报纸

【作者】 郭焘

【关键词】水资源保护 各有 侧重 晋祠 

【内容形式】文本

【媒体类型】电子

【访问范围】太原市图书馆局域网

【附注】文章在本报:第06版(都市新闻)

【中图分类】S8,K9,TV

【全文】

本报讯 (记者郭焘)昨日,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,审议了《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、《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,修订后的两个条例草案,体现了两个泉域的不同特色,水资源保护各有侧重。

《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》和《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》,分别于1991年和1995年颁布实施,并在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,泉域水资源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两个条例修订势在必行。

两个条例的修订草案,地方特色明显,关于晋祠泉域的水资源保护,突出强调了对采煤排水的管理,强调了在一级保护区内,禁止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,不得在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,促进对泉域内水生态环境的修复。对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,增加对水源地保护的内容,规定兰村、枣沟、三给地垒和西张成为市饮用水水源地,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。

总的说来,对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,着眼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,对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,着眼于保护和保障水源地安全,两泉域水资源保护重点不同,可操作性更强。

同时,在两个条例的修订草案中,都体现了“最严格”的水资源管理制度。如,在有替代水源的区域,采取关井压采措施,严控地下水开采,涵养地下水源,促进水生态修复;叫停了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开凿水井的审批,现有的自备井只减不增;严控在泉域范围排污,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、堆放工业废渣、倾倒城市垃圾及其他对水环境有影响的废气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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